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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一村与德加拉(成都)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德某某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德某某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