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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永勤与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解除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勤,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赵永勤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牡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温馨佳苑6号楼一单元302室,二单元301室及0111号车库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温馨佳苑6号楼一单元302室,二单元301室及0111号车库的查封。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