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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兴超与段平礼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超,段平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超,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段平礼,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胜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段平礼名下的位于武胜县烈面镇人民南路(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10XX**号)的两间住宅(面积共计29.08平方米)其中房屋临街右面的住宅一间(面积为13.6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兴超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