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慧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1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江利,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慧腾退兴隆大厦四楼房屋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5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姚慧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慧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