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覃福迁、覃文强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福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文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覃福迁、覃文强保险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福迁、覃文强返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432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9元,执行费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