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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海宝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海宝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8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贵明,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宝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64。法定代表人陈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宝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2015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宝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14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