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文刚诉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刚,闫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刘文刚,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闫小玲,女,汉族,1988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刘文刚诉被告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刘文刚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