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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晓峰诉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76年2月26日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冯伟,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关于王晓峰诉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冯伟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冯伟所有的河南省舞钢市寺坡秀甲中原住房壹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