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拱北成亿建材经销部与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拱北成亿建材经销部,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20-3号原告:珠海市拱北成亿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朱启鸿,男,澳门居民,证件号码:14554()。委托代理人:许炳权,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梁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宇路611、613号1#、2#楼(1#楼2-4楼,2#楼2楼A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平。委托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20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冻结了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20号裁定书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611、613号5#楼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2686**)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611、613号1#、2#楼(物流大楼)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2688**)的查封措施;三、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611、613号综合楼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2688**)的查封措施;四、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611、613号仓储楼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2688**)的查封措施;五、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珠海分行旺角支行的存款(账号:20×××65)的冻结措施;六、解除对被告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80×××32)的冻结措施;七、解除对担保人马亚幼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南路60号5单元A101商铺的房产(权证号码:C5××14)的查封措施;八、解除对担保人马亚幼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南路60号5单元A201房屋的房产(权证号码:C5××12)的查封措施;九、解除对担保人马亚幼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南路60号5单元A301房屋的房产(权证号码:C5××11)的查封措施;十、解除对担保人马亚幼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南路60号5单元A601房屋的房产(权证号码:C5××03)的查封措施。审 判 长 廖 劲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张志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帆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