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与李华、臧少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李华,臧少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丁清春,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彦利,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女,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臧少燕,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华、第三人臧少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华的地址无法送达,无法参加诉讼。本案亦不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