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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武峰,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建毅,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证号770854571。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湖行审字第14行政裁定书,裁定: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按第20150029号《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履行义务。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行政裁定书规定的义务,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也不能提供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行审字第14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