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根法与刘绍兵、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根法,刘绍兵,王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802号原告:蔡根法。被告:刘绍兵。被告:王泽红。原告蔡根法与被告刘绍兵、王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绍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整;被告王泽红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绍兵在被告王泽红的担保下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蔡根法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绍兵未依约还款,被告王泽红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根法借款130000元;二、被告王泽红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绍兵负担,被告王泽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