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30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兴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保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