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某某、被上诉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5月间,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于2007年4月14日生育男孩廖某飞,现就读于泰宁县某小学二年级。2011年3月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童某某于2011年4月起外出务工,双方联系较少,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廖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童某某离婚,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廖某某再次诉要求与被告童某某离婚。原审认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至2011年3月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亦较好;后由于原、被告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廖某某曾起诉离婚,但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廖某某要求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廖某飞近年来一直随原告廖某某生活、学习,由原告廖某某抚养男孩较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原告廖某某要求抚养男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童某某每月负担男孩800元抚养费较为合适。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廖某飞由原告廖某某负责抚养,被告童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男孩抚养费800元至男孩独立生活止。上诉人童某某上诉称:其多次向一审法院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电、日常生活用品,而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时却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处理。被上诉人廖某某对上诉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对此也未予以认定。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廖某某答辩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童某某所述的房产是被上诉人哥哥的。其对童某某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而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争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起诉要求与上诉人童某某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廖某某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廖某某坚持要求离婚,童某某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婚生男孩廖某飞因近年来一直随廖某某生活,且廖某某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原审法院判决廖某飞由廖某某抚养,并由上诉人童某某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800元,并无不当,童某某对此亦无异议。童某某二审庭审时放弃分割家具家电,且承认金银首饰均已被其拿走,只要求分割房产。因童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房产,廖某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童某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童某某如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童某某诉称廖某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童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郭婕审判员邓水清代理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家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