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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柳绪涛与徐磊、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绪涛,徐磊,吴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柳绪涛。委托代理人:马志清。委托代理人:毛羽敏。被告:徐磊。被告:吴婷婷。原告柳绪涛诉被告徐磊、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杭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绪涛起诉称:被告徐磊因经营及家庭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徐磊于2015年3月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止。原告按约出借款项后,两被告故意逃避,也不支付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徐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的借款与该案的赃款有关联。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已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退还原告柳绪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杭 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