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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福,谢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田国福。委托代理人段浩辉,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福诉被告谢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顺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国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已预交,退付572元,下余572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