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葛增钦与宋坤、樊咏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增钦,宋坤,樊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10-1号原告:葛增钦,居民。被告:宋坤,职工。被告:樊咏梅,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增钦与被告宋坤、樊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增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樊咏梅位于金河路郓城县供电公司小高层1号楼2单元13楼西户的楼房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葛增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樊咏梅位于金河路郓城县供电公司小高层1号楼2单元13楼西户的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解爱军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