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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二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670号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祝建,系董事长。被告李某,女,汉族,195年5月24日出生,现住鞍山市铁西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新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马惠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