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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与孝义市荣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红新,经理。住所地:新乐市京新大街**号。被执行人孝义市荣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世明,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柱噗镇下柱噗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义市荣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孝义市荣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