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志丹县尚艺公司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尚艺装饰有限公司,刘世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志丹县尚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彦忠(高二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世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尚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