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异字第08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敬伟等与韦令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敬伟,韦令远,冯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0874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敬伟,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韦令远,女,1950年11月3日出生。被申请追加人冯雪莉,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冯敬伟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所作(2015)京中信执字第0028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韦令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年西执字第05506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冯敬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冯雪莉为2015年西执字第055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此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冯敬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冯雪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冯敬伟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敬伟撤回追加冯雪莉为2015年西执字第055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心阳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袁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