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3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负责人:李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文军。本院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张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