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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毛桂花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17号罪犯毛桂花,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桂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桂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桂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毛桂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毛桂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桂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