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平等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与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法定代表人李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治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常海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95元、减半收取4397.5元,由原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审判员 :贾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