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达与贾力祥、杜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贾力祥,杜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王达。被告:贾力祥。委托代理人:侯明武。被告:杜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为与被告贾力祥、杜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