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3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项权与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权,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355-3号原告项权。委托代理人李展,杭州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之品。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权诉被告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项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5290元,由项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