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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845号原告田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年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