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韦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韦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18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俭贵,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系司员工。被告曾韦霖,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韦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已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文娟(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