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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袁某,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柯某甲,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明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02年3月份,双方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宁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柯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曾于2014年7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并未和好,继续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柯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坐落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双龙村渡口组16号3户的8间平房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柯某甲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但原告系过错方;2、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婚生女可随被告生活,但抚育费应提高至700元每月,且此后也可主张提高;3、平房系婚后共同建造的共同财产,虽坐落在女方家,但房屋本身也有价值,要求法院予以分割;4、原告提及的存款15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考虑到婚生女随被告生活,认为应当适当向被告倾斜。袁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袁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事实。柯某甲未提供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柯某甲对原告袁某证据1、2、3无异议。本院认证,被告柯某甲对原告袁某证据1、2、3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甲于2002年3月份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柯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在原告家即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双龙村渡口组建造8间平房,双方另有共同存款70000元及100000元债权(其中70000元存款在原告袁某处)。双方近期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4年7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袁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缔造,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袁某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显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离婚后,婚生女柯某乙由柯某甲抚养,袁某需负担柯某乙抚养费每月600元。至于坐落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双龙村渡口组的8间平房归属问题,因该房土地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房不宜在本案中分割;其他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柯某乙由被告柯某甲抚养,原告袁某负担柯某乙抚养费每月600元至柯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自2015年7月起,每年3月30日付前半年抚养费3600元,每年8月30日付后半年抚养费3600元);三、原告袁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被告柯某甲共同存款35000元,另原告袁某、被告柯某甲均享有50000元债权;四、驳回原告袁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嘉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