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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明。委托代理人:朱家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明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8元,减半收取5084元,由原告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