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洪冰,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市场建设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冰,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市场建设项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刘洪冰,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新兴委一组。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市场建设项目。法定代理人耿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冰与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市场建设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冰撤诉起诉。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