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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与被告唐某、孙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唐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单某。被告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唐某、孙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