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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琪赓诉被告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琪赓,男,汉族,户口登记生于2002年11月12日,实际生于2002年11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系特殊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杨静,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张建,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30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大专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蒲雨声,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马兵,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哲,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贯伦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琪赓诉被告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元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赓撤回对广元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大东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