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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车立意与崔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立意,崔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车立意,男,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委托代理人:孟庆星,莒县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兆龙,男,汉族,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立意与被告崔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立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车立意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