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县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睿龙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县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东山路景泰花园4栋1-6-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杰,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兆阳,贵州省黔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睿龙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云岩区黄金路金色家园9单元。法定代表人罗道荣,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西旅游公司)与被告贵州睿龙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龙园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西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许兆阳,被告睿龙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道荣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西旅游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了《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被告为原告设计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水西宣慰洞旅游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000.00元作为“预交设计费”。2014年5月29日,被告在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向原告交付了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编制的《贵州黔西宣慰洞旅游项目详细规划》,原告看了后就提出该规划不是被告编制的,担心不能通过审查,2014年6月18日,黔西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编制单位无规划资质、严重违背《旅游规划通则》、建议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规划的书面答复,故未通过审查。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希望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规划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经原告了解,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后,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设计预付费150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退还。因被告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旅游规划,造成原告未通过评审而延误项目进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0.00元。现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设计预付费150000.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的事实;3、黔西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设计成果不符要求的事实;4、设计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取了原告150000元“预付设计费”的事实:5、受损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受损失为150000.00元的事实。被告睿龙园林公司辩称:原告委托被告设计规划,被告按合同规定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了设计规划。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是总体概念性设计合同,总体概念性设计合同并不包含必须审核通过,它不是法定规划,虽然被告方无相应资质,但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4天将设计规划交付被告,对此无违约情况。被告方认为:第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规定。第二、旅游发展和改革小组办公室的行为强制干预了合同的执行,认为旅游发展和改革小组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是非法的,合同上明确了是概念性设计,概念性设计在法律上有规定,无资质也是可以做的,同时被告方也提前完成了设计,并没有拖延等违约情况。设计用在什么地方,如何用,是原告的权利,我方交付的规划符合合同的内容,已履行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需要有“红线图”等资料才可以做的,但原告方并未给被告方任何资料。第三、被告方不同意退还预付设计费,也不同意给原告方任何损失。被告睿龙园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概念性设计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了《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睿龙园林公司为原告水西旅游公司设计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水西宣慰洞旅游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第二条规定,项目委托总体规划设计内容包括:原有两座桥梁的改造装修设计,项目管理办公建筑设计、停车场设计、道路园林景观设计、小寺庙设计、沿河栈道设计、彝族风情街设计、栏河小提设计、铁索小桥设计、索道设计、溶洞口亭子等设计,洞内彝族风情建筑设计、漂流往返道路设计,河道修饰设计;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成果文本所含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设计总说明、项目总体概念规划平面图、鸟瞰效果图、项目总体平面图、效果图、道路交通图、水、电概念布置图、园林景观效果图、部分重点项目大样图等按国家规范要求的全部概念设计内容;合同第八条规定,未尽事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本着严格遵守合同,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于2014年4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00元,同年4月21日又通过银行向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00元,被告睿龙园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交付《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设计文本。2014年6月18日,黔西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贵州黔西宣慰洞旅游项目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一、该规划编制单位“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无旅游规划资质;二、该规划严重违背《旅游规划通则》编制旅游规划的要求;三、建议投资单位重新委托有旅游规划资质单位按《旅游规划通则》要求重新编制该旅游区旅游规划。本院认为,概念性规划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规划,它强调的是思路的创新性、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是属于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从而在宏观层面上对规划区的旅游发展勾勒理想蓝图。概念性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设计、交通路线组织、绿化景观组织和景观概念设计。通俗一点说,概念性设计方案是正式方案制定之前的一个大体情况。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与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所签订的《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属于旅游区总体规划设计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是概念性规划设计,并非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也不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黔西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的是《贵州黔西宣慰洞旅游项目详细规划》,旅游项目详细规划设计与概念性规划设计显然是有区别的,两者的概念不一样,当然内容也就不一样。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水西旅游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被告睿龙园林公司设计费共计150000.00元,被告睿龙园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交付《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合同》设计文本,原告水西旅游公司收到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提交的设计文本后,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被告睿龙园林公司对其设计文本进行修改或重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所做出的设计文本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同时也未约定被告睿龙园林公司必须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且不能将旅游规划设计文本委托第三人进行设计,原告水西旅游公司以被告睿龙园林公司无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所做出的设计文本未通过审查为由,要求被告睿龙园林公司退还其设计费15000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00元,原告水西旅游公司对其主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贵州水西宣慰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