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先国与国王安徽省无为县供电有限公司、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国,国网安徽省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胡先国,男,住无为县。被告:国网安徽省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吕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先国诉被告国网安徽省无为县供电有限公司和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无其他争议。原告胡先国遂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先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先国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钱 进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