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阙廷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阙廷和,谌劲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484-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仕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阙廷和,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谌劲南,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3)牟执字第48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谌劲南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6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担保人马彦玲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58**欧蓝德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谌劲南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6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二、拍卖担保人马彦玲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58**欧蓝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