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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路某某、路甲、路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路某某,路甲,路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路甲,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路乙,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路甲、路乙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继承人路某丙名下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光州路拿力大厦房产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名下,将被继承人路某丙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房产更名过户为被执行人路某某、路甲、路乙共同所有;被继承人路某丙名下银行存款568113.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戴某某516836.8元,给付被执行人路某某、路甲、路乙各17092.15元,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给付被执行人路某某、路甲、路乙各1万元,执行费8082元,由戴某某、路某某、路甲、路乙各承担2020.5元。戴某某、路某某、路甲、路乙均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