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毕某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功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