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余雷生与被申请人鄢金发、柯岩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雷生,鄢金发,柯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雷生,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鄢金发,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言松,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余雷生因与被申请人鄢金发、柯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终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雷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判决结果错误。鄢金发未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权利,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鄢金发陈述,柯言松是经余雷生介绍向其借款的,余雷生既是介绍人,又是担保人,鄢金发在找柯言松未果的情况下向余雷生主张权利。而余雷生在一审期间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名出具担保是被迫的,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又称,鄢金发未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权利,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原审认定鄢金发的上述陈述符合常理及余雷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综上,余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雷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