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震来与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震来,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杨震来。被执行人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工业园1幢。法定代表人何爱武,总经理。杨震来与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震来货款10万元,该款由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各给付3万元,并于同年9月30日前给付余款4万元。后被执行人分多次共计向申请执行人付款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本院经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何爱武目前下落。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过铁军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