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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与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15号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正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361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