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7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民意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忠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纺机村51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梁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梅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梅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梅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6.5元,由原告武汉市房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李汉梅负担。审判员余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郭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