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延生与被告闫永印、闫永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闫1,闫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闫某被告闫1被告闫2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闫1、闫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