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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延生与被告闫永印、闫永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闫1,闫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闫某被告闫1被告闫2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闫1、闫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