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丁闫芳、韩学峰与席坚强、徐克强、杜华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闫芳,韩学峰,席坚强,徐克强,杜华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再初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原一审原告):丁闫芳,女,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原审原告(原一审原告):韩学峰,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原一审被告):席坚强,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原一审被告):徐克强,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出生。原审被告(原一审被告):杜华山,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原审原告丁闫芳、韩学峰与原审被告席坚强、徐克强、杜华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8日,本院院长将该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本案存在错误。201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5)蒙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即2015年7月2日,原审原告丁闫芳、韩学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丁闫芳、韩学峰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原一审原告)丁闫芳、韩学峰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丁闫芳、韩学峰负担。审判长 杨文庆审判员 张超仁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