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长云与丁孟军、丁孟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云,丁孟军,丁孟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李长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小川(特别授权),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孟军,农民。被告丁孟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云诉被告丁孟军、丁孟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长云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