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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饶明祥与张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明祥,张荣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饶明祥,男,汉族,住仁化县。被告张荣发,男,汉族,住仁化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饶明祥诉被告张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明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明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饶明祥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