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饶明祥与张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明祥,张荣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饶明祥,男,汉族,住仁化县。被告张荣发,男,汉族,住仁化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饶明祥诉被告张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明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明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饶明祥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