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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开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4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开文。2011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开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开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一小包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冯开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开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冯开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开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开文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传煌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