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宁淑萍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淑萍,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331-4号申请执行人宁淑萍。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芝执字第113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见查封清单)。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