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万金、杨秀龙与李必芳、陈志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金,杨秀龙,李必芳,陈志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梓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万金,男,生于1952年10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杨秀龙,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11日,文盲,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必芳,女,生于1951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陈志新,男,生于1953年3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王万金、杨秀龙诉被告李必芳、陈志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小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金、杨秀龙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必芳、陈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金、杨秀龙诉称:2011年1月15日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住房一套以105000元的价格卖与二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原告即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收款依据。2011年2月1日,二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二原告,但二被告至今不予配合二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必芳、陈志新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5日,被告李必芳、陈志新与原告王万金、杨秀龙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2幢2单元1楼2号房屋一套卖与二原告。“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原林业局)第一层二户,房屋结构为砖混,房产证登记面积76.71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为梓权私07**号,国有土地证号梓国用(2013)第19**号。第二条价格:该房屋价款为105000元整,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正。第三条付款方式:……余款105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另伍仟元正,2011年1月31日支付。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鉴订之日后2011年2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2011年1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王万金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王万金支付的购房款105000元。二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二原告居住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二原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王万金、杨秀龙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6日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理应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本案被告在交付房屋后,迟迟不予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万金、杨秀龙与被告李必芳、陈志新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李必芳、陈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万金、杨秀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必芳、陈志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凤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